发布日期:  2004年9月27日    浏览次数: 1921    

 

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3]108号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        
        为规范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合理分摊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及《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等技术标准,结合本市房屋建筑面积管理的具体实践修订了《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则》适用于上海地区所有新建房屋和存量房屋的面积计算。按《规则》计算的测绘成果是房地产权属登记的依据。
        二、在《规则》实施前已进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分摊计算的,除有明显违规或确系计算错误的,应维持原来的面积计算成果。据此办理的房地产权证亦不做变更。
        三、《规则》发布之日起原计算规则(沪房地籍[1996]489号)停止执行。在此之前房屋土地测绘部门已按原计算规则预测过房屋建筑面积的,房屋土地测绘部门实测(复测)时,仍可按原分摊办法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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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上海市宝山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技术支持 上海亿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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