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06年6月11日    浏览次数: 4629    

 

“自愿缴存公积金”详解

一、概念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自愿缴存公积金”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或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二、法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3、《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

三、需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证书、劳动手册、雇用关系等以上证明之一(原件);

4、《中国建设银行本外币活期储蓄一本通》原件;

5、如果是个体工商户的雇员,需提供由雇主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

6、如果是自由职业者,需到相应的街道失业登记窗口办理登记手续,在劳动手册上盖上“自由职业”章。

四、操作流程

1、申请

    申请人本人携带需提交的材料到宝山区公积金运用中心(淞滨路379号底楼),签订《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2、缴存

根据签订的协议按时将需缴纳的金额存入《中国建设银行本外币活期储蓄一本通》,区公积金运用中心根据建行扣款的情况及时将有关扣款和缴存情况资料寄送给申请人。

3、变更

    申请人因缴存的信息(例如:地址、电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个人账户的转移等)有变动,则需到区公积金运用中心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五、注意事项

1、个人缴存者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是自愿的、非强制的;

2、缴存金额全部由个人承担;

3、个人缴存者可以按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的约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宝山区公积金运用中心

二OO六年六月十一日


打印 关 闭
....................................................................................................................
主办单位 上海市宝山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技术支持 上海亿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建议使用IE5.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800*600分辨率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