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04年9月27日    浏览次数: 1974    

 

关于加强优秀历史建筑和授权经营房产保护管理的通知——沪房地资公[2004]17号


各区房地集团,各公有房屋授权经营单位:
        为全面贯彻《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按照市委、市府关于“建立最严格的保护制度”的工作要求,推进成片、成街坊的优秀历史建筑整体保护工作。现就加强本市优秀历史建筑及历史文化风貌区内授权房产中保留建筑和相关建筑的保护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沪府发(1995)60号文授权给各区房地集团、工业、商业等企业集团经营的房产,凡列入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的建筑(共398处),经营单位一般不得进行房产处分,确因特殊情况需转让产权的,应事先报请原授权单位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审核(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一门式窗口受理)。未经核准,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上述房地产权利的转移、变更登记。
        二、涉及优秀历史建筑及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的“拆、改、留、修”项目,应按照《关于加强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内保留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的通知》(沪房地安[2003]204号)规定执行。
        三、各区房地集团在改制过程中,涉及上述房产的资产评估、出资入股等工作的,应事先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核准后方可办理。
        四、各区房地集团授权经营管理的花园住宅、老公寓、老办公楼及新里等房屋,一般不得进行产权处分,确有特殊情况需转让产权的,必须报经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核准。未经核准,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抵押、转移、变更登记。上述范围房屋使用人欲转让房屋使用权的,应由各区房地集团在同等价格的前提下予以受让。
        五、原沪房地资安[2003]204号文中的第六条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单位名单  
  
二○○四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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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上海市宝山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技术支持 上海亿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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