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审核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新建住宅建设单位)提交资料,受理部门收件,出具回执;
2、交付使用管理部门对提交资料核对,符合要求,发受理通知书及现场踏勘告知书;
3、会办部门审核相关资料,提出会办意见;
4、交付使用管理部门组织基地现场踏勘,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5、市、区县局负责人审批;
6、受理部门办结告知,核发许可证。
提交资料: 01·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表(可网上下载)(原件1份)
02·立项审批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纳入住宅建设投资计划和市房地局出具的纳入本市住宅建设施工计划、竣工配套计划的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复印件1份)
03·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
04·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总平面图、建筑工程项目表。(复印件1份)
05·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住宅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独立公共建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1份)
06·专业配套单位和管理部门出具的供水、供电、供气、雨污水排放、电话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配套验收合格证明。(除雨污水排放可为复印件1份外,其余均需原件1份)
07·市房地局或者配套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区(县)房地局、住宅局出具的住宅配套费缴纳证明或者项目包干批复文件或者免缴证明。(复印件1份)
08·对一次实施或者分期实施最后全部完成的项目,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
09·公安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安门牌编号,高层住宅须提供消防管理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证明,有电梯的项目须提供上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出具的电梯验收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
10·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汇总表。(复印件1份)
11·《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复印件1份)
办理期限(工作日): 15天
备 注: 注:新建住宅配套建设验收合格证明应当提供原件其他文件和资料,如属复印件的,须带好原件进行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