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农业劳模自有居住房屋修缮和翻建工作的通知
沪房地资廉[2005]94号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提高上海市退休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4]27号)的精神,现就做好农业劳模自有居住房屋的修缮和翻建工作通知如下:
1、享受小城镇养老保障低收入补助的农业劳模自有居住房屋属严重损坏和危房的,须由市房地资源局指定的房屋检测单位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在2月底前完成。鉴定结果送市廉租办1份,送区县廉租办2份。
2、农业劳模的自有居住房屋经鉴定确属严重损坏和危房的,必须进行修缮或翻建。翻建房屋的宅基地面积不得扩大,建筑占地、建筑规划和建筑面积应符合《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房屋所在区县政府的规定,设计标准需达到改善居住条件的目的,不得新建小别墅或进行豪华装修。
3、农业劳模自有居住房屋的翻建,应取得《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许可证》,要委托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施工中要加强质量管理,并由专业人员进行监理,翻建竣工后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4、农业劳模自有居住房屋经鉴定必须翻建的,翻建经费原则上不超过市政府规定的郊区实物配租标准每户8万元(含鉴定费、设计费、监理费等),由区县人民政府解决。翻建工程由区县廉租办组织专业建筑队伍编制工程预算(并附房屋鉴定报告),按规定程序报区县人民政府核准。翻建工程必须签订工程合同,做到工程有预算,竣工有决算,并委托专业审计部门进行审价和审计。
5、农业劳模自有居住房屋的翻建涉及到农村宅基地归并置换的,必须按规定程序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涉及到现行土地规划调整的,由区县房地部门与规划部门协调。
6、2005年农业劳模自有居住房屋的修缮和翻建工作必须在今年7月底前完成,以目前受理的申请对象为主,新产生的对象今后逐步解决。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OO五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