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区、镇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相关知识
(一)什么是选民和选民登记?
1、选民是指依照选举法的规定,经过选民登记,确认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在我国,凡年满18周岁,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并依法进行了选民登记的中国公民都是选民。选民登记是选举机构对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实行登记造册,以便其参加投票选举的一项选举制度。选民登记的实质是对公民是否具有选举权进行确认,是将公民在法律上享有的选举权转化为实际上能够行使的选举权的必经程序和环节。
(二)为什么要进行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选举工作机构依法确认选民身份的基本法律程序,是选举制度不可缺少的环节,也是搞好选举工作的基础。符合法律规定有选举权的公民,只有经过选民登记这个法定程序,其选民资格才被确认,才能领取选民证,参加选举活动。有选举权的公民,不进行选民登记,则表示该公民放弃本次选举权利,不参加选举活动。
(三)什么时候进行选民登记?
根据市委10号文件和9月1日区县乡镇两级人大换届学习班的精神,结合这次选民登记信息信息管理系统的试点单位的进展情况,这次换届选举的选民登记阶段为2006年10月20日至11月20日。
这一阶段主要工作是选民进行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核实选民名单,受理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有关申诉并作出决定,发放选民证等。之前,各区县、乡镇选举委员会要发出选民登记公告,对选民登记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宣传发动选民主动登记。选举结束后,各选区的选民登记资料上交到各选举工作组(街道、乡镇)统一保存,作为下届选举时选民登记的依据。
(四)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1、选民登记的条件
选举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此可见,选举法为我们确定了选民登记的条件。具体地说,公民必须具备下述三个条件才能进行选民登记。即:国籍条件、年龄条件和政治权利条件。
(1)国籍条件。国籍条件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我国居住的未取得我国国籍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进行选民登记。
(2)年龄条件。年龄条件是指公民达到法定年龄才能登记为选民。根据规定,选民年龄为年满十八周岁,以选举日为准。凡未满十八周岁的,不能登记为选民。
(3)政治权利条件。政治权利条件是指选民必须是享有政治权利的人,依法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公民只有同时具备了上述三个基本条件,才能进行选民登记,列入选民名单,也就是说,对选民来说,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2、选民登记的原则
选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所有选民都应当在他所在的生产、工作单位、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按各选举委员会划定的所属选区内进行选民登记。选民在哪个选区登记,就在哪个选区参加选举。但由于人户、人企、企业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三分离”现象突出,尤其是人户分离和企业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分离的情况相当普遍。为了做好这次选民登记工作,为了做好这次选民登记工作,市委10号文件中提出选民登记按照属地化原则,强调“四个结合、四个为主”:一是对人户分离的,采取户口所在地与居住地相结合,以居住地登记为主。二是对有工作单位的,采取单位所在地与户口所在地相结合,以单位登记为主。三是对企业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分离的,采取企业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相结合,以生产经营地登记为主。四是选民登记方式,采取主动登记与组织登记相结合,以选民主动登记为主。